解析:
在无期徒刑的刑罚执行过程中,如果罪犯满足了相应的减刑条件,则需在执行刑罚满两年之后才可考虑减刑事宜。就具体的减刑尺度而言,有如下几种情形值得注意:对于罪犯确有悔改之意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将其无期徒刑减为22年有期徒刑;若罪犯既有悔改表现又有立功表现的话,那么他的无期徒刑可以被减为21年至22年之间的有期徒刑;而对于那些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来说,他们的无期徒刑可以被减为20年至21年之间的有期徒刑;
最后,对于那些既具有悔改表现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他们的无期徒刑可以被减为19年至20年之间的有期徒刑。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无论罪犯经过多少次的减刑,他们实际执行的刑期都不得低于13年,且减刑的起始日期应从无期徒刑的判决确定之日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