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污染环境所可能产生的刑事犯罪,其主要涵盖了污染环境罪这一罪名。所谓污染环境罪,即是指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排放、倾倒或处置具有放射性威胁的废弃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毒害物质以及其他有害物质,从而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较为常见的污染环境行为如下:
第一,违法行为人擅自排放、倾倒或处置危险废物,诸如废旧车辆润滑油、废旧电池等危废物品;
第二,以暗管、渗井、渗坑、裂缝、溶洞、灌注等隐蔽方式,逃避政府环保部门的监管,排放、倾倒或处置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和毒害物质等;
第三,大量排污超出法定标准,突破了国家或地区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甚至超出了环境保护重点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