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污染环境罪的犯罪心态表达出其主体是明显带有恶意企图的。即他们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动,必定会惹得出污染环境这样不可逆的结果,虽不是他们所愿,却抱持着放任自流的态度去接受和期待这个结果。之所以设立污染环境罪,其最主要的目的在于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资源,保持生态系统的平衡稳定。对那些行为人来说,如果他们并未意识到自身的行为有可能引发环境污染,或者尽管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却仍然坚信自己有能力去规避污染结果的发生,那么通常情况下,我们并不认为他们具备了主观上的恶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