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若出现其中一方因个人债务而面临需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之一——房产的困境,实则情况较为复杂且独特。通常来看,在这样的状况下,夫妻共同拥有的房产之中,属于该债务人单独所有的那一部分份额,的确有权利被法院用来抵偿其未能如期归还的个人债务。但是,在实际执行此项程序的过程中,必须充分保障非负债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假设这处共同房产是由夫妻二人按照各自应享的比例共有的,那么依法仅能够执行这名欠债者拥有的相应份额。若是共同共有制的情况,恐怕就需要先行对这处房产进行合理分割,然后明确出该债务人应得的份额之后,方可进入执行阶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