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离婚纠纷的案件处理过程中,针对债务与财产的最终裁定,往往必须依据实际情况作出全面而严谨的评估。
其中,如若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按照普遍遵循的法律原则,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这包含了在婚姻持续期间,因满足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开展共同生产经营业务活动,或者基于夫妻二者达成的共同意愿而产生的各项负债。
具体来说,举个例子,比如当夫妻俩为了购置新的家庭居住场所而向银行申请的贷款。而如果属于某一方所欠的个人债务,那么,就应该由该债务人独自承担还款义务。举例来说,如果是在结婚前由某一方所背负的债务,或者是在未得到另一方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某一方擅自资助那些并无抚养义务之人所产生的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