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环境污染罪的共同犯罪案件中,作为中间人的角色可能涉及众多不同的行为,譬如明确知晓相关企业或者人员的行动将会引发环境污染,但依然为他们提供了必要的技术支撑,甚至于主动协助寻找运输以及处理危险废弃物的渠道;
再者,还有助于将污染事实尽可能地掩埋起来,亦或是协助修改或者伪造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要数据等等。因此,针对这类环境污染罪共同犯罪案件中的中间人行为,我们必须要全面考虑到各种复杂的因素,以准确判定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扮演的具体角色和所发挥的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