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民事经济纠纷案件败诉之后,若败诉方未能依法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载明的义务,则极有可能被判定为失信人员。
然而在此过程中,我们必须明确,在民事诉讼领域,败诉并非是直接导致涉事者沦为失信人员的唯一因素。关键性的问题在于负有败诉责任的一方,是否严格遵照判决书或裁决所规定的义务去履行责任。假如败诉方明明具备承担义务的能力却故意拒绝履行、或者仅仅部分履行了应尽的责任,那么即使经过对立方的申请、法院通过强制手段推动执行,负有责任的一方依然未能按期履责的话,该方就会面临被法院指控为失信被执行人的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的相关条款,被执行人如未能按照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立的义务履行责任,并存有以下六种行为之一,那么人民法院便有权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中,进而对其实施严厉的信用制裁措施:
1.有充分的执行能力却故意拒不履行;
2.使用伪造证据、武力威慑抵制执行;
3.利用虚假诉讼、虚假仲裁以及隐藏、转移财产等手段逃避执行;
4.严重违背财产申报制度;
5.违规享受限额消费令;
6.无任何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