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传统意义上,民事经济纠纷并不能立即引发当事人被拘留的状况。
然而,在涉及到民事诉讼案件处理过程中的某些特定情形下,如当事人蓄意拒绝执行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书,或者他们故意干扰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等非法行为,便有可能使得其付出司法拘留的代价。这种针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其所允许的时长上限为十五个法定工作日以内。需要指出的是,司法拘留仅限于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实施,属人民法院行使职权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