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涉及到夫妻一方负债导致另一方之财富遭到冻结的情况,需要仔细探究债务的真正性质。若此笔债务被证实为夫妻俩所共同产生的,那么对另一方的相应物资进行冻结无疑是合理合法的;
然而,当这类债务被认定属于某一方的独自负担时,另一方可对此持有异议。在对于这些事项作出准确判断和决策过程中,最关键的考量点如下述:债务究竟是为了满足夫妻之间共同的生活需求、还是为了维持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抑或是在得到了夫妻双方在内的共同意愿和同意下所产生的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