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借款条据过了三年能否获得法律保护,实现胜诉的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通常而言,倘若在此三年内,债权人曾就该笔欠款向债务人提出过明确的索赔主张,例如通过书信、面谈等途径催讨还款,或者债务人曾经做出过实质性的还款承诺等行为,那么诉讼时效导致的中止便有机会得以恢复,进而重新开始计算。针对这样的状况,胜诉的可能性会较为显著。
然而,若在这段时间内未出现任何能够恢复诉讼时效的因素,并且债务人以诉讼时效已过作为抗辩理由,那么债权人有较大的概率可能会面临败诉的困境。
然而,司法机构亦会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全面斟酌是否存在特殊情节,如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等复杂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