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教唆他人进行绑架活动的行为,构成绑架罪中的教唆犯罪人。此处所述之教唆者,系指采取劝告、利益引诱、明示暗示、煽动鼓励、经济手段和暴力威胁等方式,将自己的犯罪念头传达至原本并无犯罪意图之人,使其遵循教唆者的犯罪意图而实施犯罪行为。教唆他人进行绑架活动,无疑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行径。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此类教唆犯罪人,应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发挥的实际作用给予相应的刑事惩罚。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若教唆对象为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则应对其从严惩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