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配偶之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借贷行为时,却有一方对相关债务毫不知晓的状况,关于此类问题的处理方法,必须依据债务的具体性质进行分析与评估。若此债务系为满足家庭日常经济所需所产生,通常情況下将被视为夫妇双方的共同债务,在此种情况下,即使是对债务一无所知的一方亦需承担相应的偿还义务。
然而,若是该笔债务的金额已经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债权方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情况下,那么这笔债务便应归类于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范畴,对于对此事毫不知情的配偶而言,他们并不需要承担任何偿还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