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危害公共安全罪种中,所谓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之行为,主要是指已经实施了危及公共安全的行径,然而并未引发诸如人员重伤、死亡或促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例如,纵火、决堤、爆炸以及投掷危险物质等,倘若这些行为未能导致上述严重结果的发生,那么便可视为尚未产生重大影响之境况。在此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意程度以及所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无疑会相较轻微,但是仍然需要承担与之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