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履行离婚手续的过程中,倘若其中一方涉及欠款事宜,势必会对办理房屋贷款产生一定程度上的影响。在此环节,首先需要我们明确的是该笔欠款究竟属于何种性质——若为债务人本人的个人责任导致的债务,并且这笔欠款并没有给其相应的信用状况带来严重的负面反馈,那么在申请房屋贷款之时,银行便会更为关注申请人配偶的信誉度、收入水平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来进行严格考核;反之,如果是由于夫妇双方共同行为引发的债务问题,那么银行将会综合评估双方当事人的负债状况后再行决策。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通常会遭遇银行更为谨慎的审核流程,不仅可能面临着较高的首付款比例要求,还需要提供更为稳定可靠的收入证明或者寻求担保人的援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