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出现一方向另一方负债的状况下欲采取提起诉讼途径进行离婚处理时,首先应确定该笔负债的确切性质,究竟属于配偶双方共有的债务抑或仅涉及到单方面的债务负担。就提起离婚诉讼这件事情本身来说,其流程通常包括如下几个主要步骤:
首先,准备好相应的起诉书,陈述案情时应概括出原告与被告的身份信息、提出离婚请求的具体内容、以及案件事实与理由等关键要素。
其次,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例如用以证明夫妻之间感情已经破裂的证据、以及与负债有关的各种证据等等。
最后,将上述准备妥当的起诉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至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关于如何界定夫妻间的债务问题,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如果夫妻双方在借款协议上共同签字确认,或者其中一方在事后予以认可等情形下产生的债务,以及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中的任何一方以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承担的债务,均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如果夫妻中的某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超过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那么这部分债务便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范畴;但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该笔债务实际上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表达而产生的,则这部分债务仍可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