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任一方形成之债务,其属性与负担分担之方式需依据实际情形加以判断。若该笔债务源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体现了夫妻双方共同意愿,则通常将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然而,如能证实该债务系由单方以个人名义承担,且数额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同时债权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则应判定为个人债务,由负债一方独自承担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