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诉讼过程中,刑事诉讼代理人的职责广大且丰富,包括但非仅限于以下几个主要领域:
首先,根据委托人的委托权限,代理人有权利对案件的相关事实进行深入调查,并有资格收集相关证据以支持其观点;
其次,代理人具备查阅、摘录、复制与案件相关的所有文档及资料等权力;
再次,除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外,代理人还有权向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各类信息;
此外,代理人还可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其收集、调取相关证据,或者请求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最后,在得到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许可,以及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同意后,代理人有权向他们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各种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诉讼代理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