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普通的刑事案件中,自逮捕令颁布之后,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和羁押的期限最长不能超出两个月。若情节较为复杂,且在期限届满时仍未能完成结案工作,则可经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将羁押期限延长一个月。
然而,如遇特殊情况,某些特别重大且复杂的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交付审判,此类案件需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方能延期审理。当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以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延长羁押期仍然无法结束案件调查的,须依据地方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再次延长两个月。公安机关完成侦查后的案件,必须保证犯罪事实清晰明确,证据确切可靠且充分,并且需要撰写一份起诉意见书,连同所有的案卷材料及证据一并移交至同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并做出决策;
此外,还应将案件的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而地方检察院对公安机关递交的起诉案件,应在一个月内进行决策,对于情节复杂的案件,其决策期限可延长15天;如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罪且同意接受处罚,满足快速裁判程序适用条件的,检察院应当在10日内做出决策,对于可能判处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的案件,决策期限可延长至15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