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污染环境罪是一种严重破坏自然生态环境且危害人体健康的犯罪类型,其涉及的是指在违反国家严格制定的环境保护与污染物防治相关规定后,实施了对放射性废料、包含传染疾病原体的废弃物以及毒性物质,甚至其他具有潜在危害的有害物质进行排放、倾倒或处理等行为,其产生的污染现象严重影响了环境质量。此类犯罪行为的构成条件主要以四个基本要素所体现:
1.客体要件:本罪责追究的是对国家环境领域的环境保护以及污染物防治工作的管制制度的侵害;
2.客观要件:该罪行的客观表现形式,就是违反了国家现行的环保和污染物控制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放射性废料、包含传染疾病原体的废弃物,以及毒性物质乃至其他有害物质进行排放、倾倒或处理等行为;
3.主体要件:行为人既可能是作为个体存在的自然人,亦可能是作为集体组织代表的企业单位;
4.主观要件:该类犯罪行为在主观方面的要素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因疏忽大意而导致的过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