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夫妻关系中,若有一方为他人提供担保、且另一方对此事知情的境况发生,那么如何妥善处理就需要充分衡量各种相关因素。举例来说,尽管担保行为的确引发了负债问题,并且该笔债务未能如期得到清偿,然而,债权人主张追究担保人的赔偿责任时,若另一方已明了此事并不等于其必须和担保人一同承担这份债务。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这笔担保债务所带来的收益投入到婚姻中的日常生活开支、家庭生产经营或源于夫妻达成共识的事项上,则有可能被视为是夫妻应共同分担的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