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公司面临破产境地之际,解决潜在的股东责任纠纷问题需涉及到众多复杂的因素。首要是核实股东是否具备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非法撤资以及滥用股东权力以损害公司或债权人权益等情况。倘若股东未能履行或未充分履行其出资义务,那么在公司破产程序中,负责管理事务的人员应要求该股东尽快补足所欠缺的出资部分。若发现有股东实施了非法撤资的行为,则管理人有权依法追回其已经抽逃的出资款项。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如有股东滥用其股东权力导致公司资产遭受损失,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那么他们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起连带责任。总而言之,在依法判断股东在公司破产债务中所负有的责任时,必须依据具体的事实情况及相关证据做出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