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生产和销售含有毒害性的食品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其立案认定的标准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具体情况:
首先是在食品的生产过程中人为地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物质掺入其中;
其次是在销售阶段,明知道食品内掺杂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不加以制止;
再者,在销售过程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未能向消费者提供详实的商品信息。例如,一些商家为追求利润,可能会在食品制作过程中非法使用工业用盐进行腌制处理,或者在婴儿配方奶粉中添加过量的三聚氰胺等化学物质。这些行为都可能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产生严重的损害,甚至引发其他更为严重的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