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破坏环境罪中的主观认定要件,主要包含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意图明确地表示出其行为将会导致环境污染问题出现,且怀着特定目的去故意推进或放任结果的发生;而过失则是在意识到自身行为可能带来环境污染的风险后,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到该现象的可能发生,或是虽然已经有所预见,但却过于自信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去避免其产生的可能结果。在法律实践过程中,必须根据行为人的认知水平、实际行为表现以及相关行业惯例等多个层面进行综合分析,以准确判断其主观心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