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保险合同的解除方式上,主要包含了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这两种类型。
其中,法定解除乃是依据相关法规所明确规定的特定情况下,任何一方皆具备解除合同之权利的行为表现;譬如,若投保人为故意隐瞒关键性事实真相,其程度足以对保险人对是否同意承保或是否需要相应地提升保险费用产生显著影响的情况下,保险人便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力。而约定解除则是根据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预先约定的条件进行操作,从而得以解除保险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