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涉及离婚案件并涉及诸多子女抚养权益之判决时,法庭往往会综合多方面的综合考量,方可做出明智而公正的决定。首要的评断要素便是这些儿童的年龄和他们所表达出来的意愿,此外,还需对父母双方的抚养照看能力以及抚养供应环境进行全面评估。对于那些尚处于未成年阶段的孩子们来说,他们的权益可能会更多地偏向于由母亲来照顾,除非母亲存在着严重影响到孩子身心健康发展的不良行为或状况。倘若父母双方在抚养条件上旗鼓相当,那么法庭有可能会做出这样的裁决:即一方负责抚养两个孩子,而另一方则负责抚养其中的一个孩子。
然而,无论何时何地,法庭的最终判决都将以确保孩子能够在最有利的环境中茁壮成长为最高准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