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夫妇需各自承担其所产生的联合债务。例如那些为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往往被视为是夫妇二人共同承担的债务。
然而,若有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承担了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那么这部分债务通常并不被视为是夫妇二人的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些债务实际上是用于支持夫妇二人共同的生活开支、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妇二人共同的意愿和决定而产生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