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事实婚姻关系中,关于一方所背负之债务的处理方式,必须首先明确债务的性质。若该笔债务被认定为用于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所需,则依照常理推断,应当由双方共同分担。
然而,若能证实该债务实为一方为其自身目的而产生,且另一方对此毫不知情,那么理论上讲,这些债务可由欠债一方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