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涉嫌违反税务法规、逃避缴纳税款的案件,其立案之依据主要取决于逃避缴纳税款的具体数值以及所占应纳税的比例高低。通常情况下,若逃避缴纳税款的数达到一定规模且占据应纳税的百分之十以上,则将被视为具备立案追诉的条件。之所以如此规定,乃是由于此类偷逃税款的行为对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以及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较大并且占应纳税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巨大并且占应纳税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