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擅自挪用公司资金两千元人民币的行为通常并不触及刑事犯罪。针对涉嫌挪用公款罪这一行为,我国法律设定了明确的立案准则。情节严重者,其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挪用本公司、企业等单位资金金达到了一万元至三万元之上,若未能在三个月期限内归还所挪用之款项,将视为违法行为;
2.挪用本公司、企业等单位资金度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之间,同时存在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行为;
3.挪用本公司、企业等单位资金金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之间,且该行为涉及到非法活动。由于两千元人民币尚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数标准,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此类行为并不会被认定为刑事案件而予以立案侦查。
法律依据: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
〔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在五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在五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在三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