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个人私自藏匿,未经允许持有他人的借记卡,这在法律上属于一种非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者则可归类为妨碍信用卡正常运行的犯罪行为。执法人员通常将依据涉案金,持有数目以及实际使用情况等多个因素来确定相应的惩罚强度和尺度。若无其他特别恶劣的情况出现,当事人可能面临拘役或者管制的刑法处罚,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