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2012年1月1日行政强制法施行之后,对于税收征管中加收的滞纳金应当适用《行政强制法》还是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针对税收滞纳金适用行政强制法 的相关规定,理论界及实务界的争议一直存在。对于该问题,目前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优先适用税收征管法
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行政强制法是关于行政强制的一般法,税收征管法中关于行政强制的规定是特别法,应该优先适用税收征管法。2012年8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在网上答复纳税人问题时明确回复:“税收滞纳金的加收,按照征管法执行,不适用行政强制法,不存在是否能超出税款本金的问题。如滞纳金加收数据超过本金,按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加收。”
(二)优先适用行政强制法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税收征管法2001年5月1日起施行,行政强制法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其规定更符合法律的进步潮流,因此应优先适用行政强制法。不少研究行政法的学者持该观点。
(三)混合说
2013年,《中国税务报》上刊载刘红梅等人的文章认为:“只有在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对不缴罚款或滞纳金行为进行再处罚时,才适用行政强制法有关加处罚款或滞纳金数额上限的规定,其他情况下的处以罚款或滞纳金,应适用税收征管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