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下列特定情况下,监护权将会自动失效:当被监护人为成年人且具备了独立处理事务的民事行为能力时;若监护人由于身体或精神上的原因而无法继续履行监护职责;如果被监护人或监护人不幸离世;以及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定的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之后,若被监护人仍需得到监护,则应依照法律规定重新确立新的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