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绝不可将严刑拷打作为促使犯罪嫌疑人承认犯罪的手段。此举严重违背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严谨程序,严重侵害了嫌疑人所享有的法定权利。通过非法审讯手段获得的坦白陈述往往缺乏可信度且不可被用于判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证据收集的一般原则】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