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罪行,其立案调查的基本标准主要涵盖了如下关键因素:
首先,若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涉及到的伪劣产品销售金达到了人民币五万元或者以上,那么就可以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其次,如果这些伪劣产品还未曾进行销售,但是其货值金已经达到了人民币十五万元或者以上,同样也符合立案标准;
最后,即使销售金没有达到人民币五万元,只要将已售出的金乘以三倍之后,再加上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总计超过人民币十五万元,亦可视为符合立案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