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追究时效原则上自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
然而,若是犯罪行为具有持续或连续性质,则应自犯罪行为终止之日起算。在涉及共同犯罪的情况下,追诉时效亦应自犯罪行为终结之日起算。
值得注意的是,若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启动立案调查程序,或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相关案件之后,犯罪嫌疑人故意逃避侦查或审判,则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此外,若被害人在追诉时效期间内提出控告,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却未予立案,同样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