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被告们在该次涉案中都持有相同的、明显的欺诈意图,这个意图不仅仅是指他们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会诱使受害者遭受财物上的损失,还进一步表明他们有意引导和实现这样的结果。
同时,他们对于此次共同活动中所涉及的犯罪行为以及其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也有默契且自愿地认同和负责。
其次,这些被告全都共同参与了整个欺诈过程,包括精心策划、明确分工,以及具体执行每项任务等各个阶段。这种紧密合作与相互支持的关系构成了整个欺诈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最后,这些行为最终都导致了受害者财产的实际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