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夫妇在欠下外债之后决定解除婚姻关系,首要考量的即是该起欠款到底是否属于夫妇共有的债权。若此债务发生于婚姻存在期间,且其资金用途主要用于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这种情况下,该笔债务通常被视为夫妇共有的债权,因此在离婚之后,夫妇双方均需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然而,倘若能够证实该债务实际上源于负债方的个人不当消费,例如赌博或吸毒等不良嗜好所导致,亦或是借贷时债权人已经明确表示仅视为负债方个人的债务,那么这类债务就会被归类为负债方个人的债权,只能由负债方自行负责偿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