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助贷类刑事案件中,负有此类罪责者如果自愿承认其所犯的罪行并且接受相应的惩罚,以达到免予起诉的目的,其衡量的具体标准通常包括:1.犯罪情节相对轻微;2.对社会造成的损害规模较小,如帮助他人的行为持续时间较为短暂、从中获得的利益较之估计的损失较小、实际帮助的对象数量较少等几个方面。与此同时,犯罪嫌疑人还需要具备深刻的自我反省意识,并真诚地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过,对自身所造成的影响进行充分反思,积极退回获得的收益或者赔偿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全力配合司法机构的各项调查工作以及对涉事案件的妥善处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法定不起诉的条件】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的条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案件的处理】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