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辩护人必须论证当事人并未存在行贿的主观意图,也就是说,被指控人行贿的行为中并无故意想要通过给予财务来获取非法利益的预谋。接下来,如果案件中的财物实际上并不是用来追求非法利益的,反而可能是为一种被法律认同与支持的“权利”或“利益”进行支付的,这同样也是一个有力的辩护要点。第三点,我们必须仔细评估所有证据的合法性和充足程度,如果这些证据存在任何缺陷或者证据的完整性受到挑战,从而导致难以构建出严谨的证据链,那么这种情况自然会对是否能够做出无罪辩护产生巨大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