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一般的法规规定,当事人可以从自收到行政处罚决书之日起的60个自然日内,向相关行政部门提出复议申请。然而需要明确的是,若法律对此类申请期限另有规定且超出了60个自然日限制的情况,则应依照另行规定执行,不受前述时限之约束。值得强调的是,这一期限属于固定规制,无论出现何种特殊情由都不应因此而予以延长。若复议申请逾期提交,那么负责审理的行政机构通常将不会接受此项申请。此外,倘若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合理原因导致法定申请期限受到延误,那么申请期限应当自相关障碍得以排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在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务必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以便有效地维护您个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