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已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学生而言,首要任务便是务必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法规制度,诸如未获得执行机构批准前,严禁擅自离境或离开所在城市;倘若个人住址、职业单位及其联络方式有所变更的,则需在二十四小时内上报至执行机构进行备案等等。而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必须全力配合司法机关所进行的各项调查及审判工作。除此之外,校方亦有可能依据该名学生的实际状况,结合其日常行为表现以及案件的严重程度等多重因素,制定出相应的教育管理方案,例如暂停上课以进行观察、或者为其提供专门的辅导服务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