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力适用附加刑者,例如,情节相对轻微且对社会影响较小者。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但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则不会给社会带来明显风险者,如犯罪嫌疑人事迹良好,无再次犯罪之虞等。
3.若身患严重疾病、失去自理能力、正处于妊娠期或正哺乳婴儿的妇女,若不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则不会对社会造成显著威胁者。
4.在羁押期限届满后,若刑事案件尚未完全审理完毕,需继续采取取保候审的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