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盗窃罪案件时,用以证明犯罪事实确实存在的证据主要涵盖了多种多样的素材。例如,有受害者亲口描述财物被盗的过程,这种陈述便能生动反映出当时的情景;此外,证人的证词也是重要的一环,例如那些曾目击到盗窃行为发生的证人,他们的证言往往具有极高的可信度;在物证方面,诸如被盗取的财物以及用于实施盗窃的工具等都可以作为关键性的证据;除此之外,监控录像、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以及现场勘查笔录等也是不容忽视的证据来源。当这些证据相互映证、互为补充,共同构成一个完整而严密的证据链条之后,我们便可依据这些确凿无疑的证据来坚定不移地认定盗窃罪的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证据及其种类】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