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实行取保候审的主要条件涵盖如下几个方面:首先是针对那些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轻微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其次是对那些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重型惩罚,但实行取保候审并不会产生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再者是对那些身体患有严重病症、生活无法自主自理、或是正值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如果实行取保候审也不会对社会带来潜在威胁的话,同样可以考虑实施取保候审举措;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期限即将到期,而案件仍未审理完毕时,对于此类情况也需根据实际需求选择是否执行取保候审。总的说来,取保候审这一制度目的就是要确保刑事诉讼程序能得以顺利推进,同时还需要在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寻求平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