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离婚诉讼案件中,确切的证据应该具备真实性的原则,也就是说,其所呈现出来的内容必须是客观事实的确切反映。进一步而言,这些证据还需要具备关联性的特征,它们应当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证明与离婚相关的诸多议题,如夫妻情感的破裂程度,财产的分配情况以及对子女抚养权的争夺等等。例如,当我们试图收集一方出轨的证据时,这些证据必须能够明确地指出出轨行为的具体发生时间和地点。而针对家庭暴力的指控,则需要有警方的出警记录,以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等相关文件作为支持。此外,如果涉及到财产方面的争议,那么相关的银行流水账单,房地产所有权证明等材料也是至关重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