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计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类案件的涉案金额时,通常需要涵盖支付结算金额以及相应的违法所得金额等多个方面。支付结算金额,顾名思义就是通过参与和支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来为其他犯罪分子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行为提供支付结算方面的协助而产生的金融交易额。与此同时,违法所得金额则主要是指在帮助他人实施犯罪过程中所获得的非法利益。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我们会全面地分析和评估各类相关的资金流动情况以及可能的盈利状况,从而最终确定涉案金额的准确数值。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