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案中对于盗窃犯罪的判断主要依据以下几点要素进行:其一,以未经许可的方式取得他人财产,占为己有为目的;其二,在这种情况下所采取的手段应当是隐秘的,不可告人的;其三,侵犯的对象应当是国家或私人所有的财产。此外,我们还需要掌握具体哪些形式的盗窃行为属于此范畴之内。这些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盗窃财物金额较大者,任意次数的行窃,侵入他人住所的行窃,携带武器进行的行窃以及从他人身上直接获取财物的行窃等等。关于“数额较大”这一衡量的标准,由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会产生相应的区别对待。然而大致上而言,一旦涉及的盗窃物品价值达到1000元人民币至3000元人民币的区间范围,即有足够理由认定它构成了盗窃罪。哪怕盗窃财物的数量未达到本罪立案的第一个标准,但只要实施次数超过三次,仍然有可能被判定为盗窃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