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离婚事件中,对于一方所背负之债务的处理方法需依据具体情况予以判断。若此笔债务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那么应当由这对夫妇双方共同负担;反之,若此笔债务仅与某一方相关,那么就应由负债方自行承受。具体而言,如若某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借取的款项,此时一般会被确认为夫妻共享之债务。然而,如若是某一方在未获得另一半同意的前提下,擅自筹集资金进行商业运营活动,且其所得收益并未用于共同生活所需的债务,那么此类债务通常会被判定为个人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