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夫妻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关于孩子抚养费的支付问题,往往需要根据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经济负担能力及当地的社会生活水准加以综合考量与衡量。对于那些拥有稳定收入来源者来说,他们应承担起的抚养费通常可依照其每月所得总额的20%至30%之比例进行计算并支付。然而,若需同时负担两名以上子女的抚养费用,则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度予以提升,但一般而言,所占比例不应超过其月总收入的50%。至于那些没有固定收入的家庭,抚养费的具体金额则可参考当年的总收入或同行业的平均收入,按照上述比例进行相应的调整和确定。倘若在此过程中出现了诸如子女患病、就读高等教育机构等特殊情况,导致抚养费用有所增加,那么双方当事人便可通过友好协商或请求法院裁决的方式,对抚养费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增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