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合同诈骗罪这一刑事案件的判决考量因素,其基本原则是针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分析其是否具备下列特征:首先,此类犯罪者必须怀揣着非法占有的意图,并在签订、履行合同的整个过程中,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了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且所涉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具体而言,这种情况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编造不实的单位主体或冒充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使用伪造、篡改、失效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在缺乏实际履行能力的前提下,通过率先履行少量合同义务或局部履行合同方式,引诱对方当事人继续与自己达成并履行合同;在收取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之后,选择逃避藏匿等行为。通常情况下,个人诈骗公私财物的数额若在5000元至2万元之间,而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则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诈骗活动,在此种情形下,诈骗所得将全数归属于该单位。在这种情况下,诈骗数额若在5万元至20万元之间,那么便有可能被判定为“数额较大”的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